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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蚕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6-03 18:07  文章来源:石泉县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石政发〔200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石泉县蚕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石泉县蚕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蚕桑是我县的传统骨干产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为规范蚕茧市场,维护正常的蚕茧流通秩序,合理分配企业和蚕农利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以缫丝企业为龙头构建全县蚕茧经营体系
  1、确定天成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宏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蚕茧收购企业,县蚕种场为我县种茧收购企业。
  2、划分鲜茧收购区域。根据两个缫丝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实力,合理划定鲜茧收购区域。天成丝业公司的收购区域为城关、曾溪、银龙、红卫、银桥、饶峰、后柳、中坝、喜河、熨斗、长阳、中池、迎丰共13个乡镇;永宏公司的收购区域为池河、两河2个镇;县蚕种场可在各乡镇培育种蚕区域并从事种茧收购。
  3、整合县内茧站。由两个收购企业分别与划定区域内的茧灶业主通过协商签订合同,采取转让、租赁、入股、兼并等方式组织蚕茧收购,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两个收购企业的原设茧站在对方现划定经营区域内,则由双方协商将茧站使用权进行转让,主动退出对方收购区域。
  二、明确蚕茧收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蚕茧收购企业有权在所划定的区域内从事鲜茧收烘。
  5、蚕茧收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认真执行质量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维护收购秩序;必须与其所划定区域内的蚕农建立互惠互利关系,加强蚕桑技术辅导,投资扶持蚕桑基地建设,为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与收购区域内半数以上蚕农签订3年以上产销合同,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
  6、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市场风险机制,企业每年应从其收烘及加工总产值中提取1%的资金作为风险基金,存入指定的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市场最低保护价补贴。
  三、加强对蚕茧收购企业的管理
  7、县蚕桑局是全县蚕桑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蚕茧收购和流通的管理工作。
  8、收购企业必须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鲜茧经营活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
  9、对收购企业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监管,每两年审核换证一次。
  10、收购企业必须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蚕茧收购,不得跨区域设点收购或贩运;不得将资格证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挂靠。
  11、收购企业必须使用统一的蚕茧收购税务发票,并确定专人填开发票,并按照核定标准全额缴纳蚕茧组织费和税收。
  12、收购企业必须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蚕茧收购资金,现场兑付茧款,不得向蚕农打白条。
  13、收购企业所属茧站要有规范的烘茧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评茧仪器、磅秤等设施;至少配备1名持有《检验员证》的收烘人员。
  14、收购企业必须自觉执行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对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严肃处理。
  15、两个收购企业在每季蚕茧收购前向县蚕桑发展局提交《蚕茧收购保证书》,并交纳10万元的蚕茧收购保证金,收购结束后,若收购企业未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蚕茧的情况,蚕桑局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将按规定扣罚保证金,并取消其收烘资格。
  16、收购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挂牌持证上岗收购。
  17、蚕茧收购期间,收购企业每3天须向蚕桑局和国税局分乡镇书面报告一次收购进度、价格等相关情况。
  四、加快组建蚕桑产业协会
  18、按照“公司+协会+农户”的经营管理模式,县蚕桑局要指导收购企业积极组建以养蚕大户为主体的蚕桑协会组织,推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对蚕桑基地坚持谁扶持,谁收购,把养蚕和桑园基地建设做为第一车间,走公司联基地联农户的路子。公司与协会(蚕农)签订购销合同,推行订单生产,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
  五、严格市场管理
  9、依据省政府指导价确定的浮动幅度,参照周边市、县蚕茧收购价格水平,本着维护蚕农的正常收益,有利于加工企业经营的原则确定鲜茧收购政府指导价及蚕茧收购最高和最低限价,实行限价浮动,并在各收购点张榜公示。
  20、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检验定级收购鲜茧和交售干茧,收购企业不得抬级抬价抢购,也不得压级压价坑农,不得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毛脚茧、过潮茧,不得混等收购,禁止手测目估定级定价,禁止在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21、凡未与确定的缫丝企业签订转让、租赁、入股、兼并合同的茧站,一律不得从事蚕茧收购。
  22、推行蚕茧收烘执业人员执业资质认定。收购企业的收烘员必须持有鲜茧收烘检验证书,对在收购中违犯规定的收烘人员,将取消收购检验员资格,不得上岗从事收购。
  23、依法严厉打击私设炉灶收烘蚕茧和流动贩卖鲜茧等非法行为。对无“两证一照”进行蚕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扣押专门从事蚕茧收购的工具、设备,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4、收购企业向蚕农发放《兴桑养蚕业绩册》,具体记录蚕农领养蚕种和交售蚕茧的数量。在蚕农领蚕种和交售蚕茧时各乡镇和收茧站要如实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企业和政府依据《兴桑养蚕业绩册》所记录的蚕农户养蚕及售茧情况,确定向蚕农给予相关扶持等惠农政策的额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5、成立石泉县蚕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蚕茧市场管理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蚕桑局。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收购秩序。
  26、强化部门协作。蚕桑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积极建立蚕桑产业发展风险基金,会同县质监、工商部门严格审查核发和管理《鲜茧收购资格证》及相关证照,加强对蚕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收购企业严格按区域收购鲜茧,切实维护蚕茧流通市场秩序;工商部门要强化市场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查处非法经营案件;质监部门要严格质量技术标准,指导企业严把蚕茧收购质量关,严厉打击收购毛脚茧等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依法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票据管理和税费征管,足额征收税收及蚕茧组织费;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维护蚕茧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我县蚕桑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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