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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经贸局印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2006-11-23 08:56  文章来源:石泉县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石泉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陕西省商务厅发布的《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全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县经贸局统一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将备案资料送到县经贸局,填写和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自通过备案之日起生效;县经贸局应当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其备案登记表亦自动失效。
  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经营者在县经贸局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经贸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县经贸局印章;
经贸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县经贸局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县经贸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要求
  (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四、酒类备案登记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二楼商贸办。

                地址:石泉县县城向阳路中段(家友对面)
                联 系 人:张洵安 姜晓虹 罗诚
                联系电话:6321716 6313150 6313197(传真)
                电子邮箱:lc6904@126.com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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