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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06-11-20 14:23  文章来源:石泉县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石泉县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石泉县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的经营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为目标,以破除地方保护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类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初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酒类监管体制,建立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制度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梁胜新担任,副组长由县经贸局局长蔡方毅、县工商局局长宁保林担任,成员为县质监、药监、公安、卫生、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蔡方毅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专业管理队伍。县经贸局作为行业主管单位,要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与酒类流通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应酒类监管特殊要求、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三、管理范围和重点
  酒类流通管理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及其他经营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但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经营者除外。
  酒类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经营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1月2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车、电视、报纸、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对全县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备案登记和建立经营溯源制过渡阶段(2006年11月21日-2007年1月15日)
  凡2006年10月31日以前办理了酒类经营营业执照,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及其他经营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做好备案登记并建立酒类经营溯源制,做到准确无误,不重不漏。2006年11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建立《随附单》制度,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一联交购货单位,一联供货方留存,一联为发货联,并随货走。《随附单》由县经贸局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省商务厅统一编号印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县经贸局要对酒类经营者批发销售填制的和采购索取的《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施阶段(2007年元月1日以后)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存三年。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价格、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县经贸局要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县经贸局要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酒类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警告标志,并实行明码标价。
  5、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7、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县经贸局要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县经贸局和各酒类经营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对我县酒类流通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同时应建立酒类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
  8、县经贸局要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县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比较薄弱,酒类市场秩序混乱,假酒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酒类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长效酒类流通管理和监管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规范有序。
  2、突出重点,依法管理。要紧紧抓住建立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两个工作核心,克服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的困难,扎扎实实地做好这两项重点工作,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全面杜绝假劣酒类在我县的流通,有效净化我县酒类流通市场。
  3、明确职责,部门协作。县经贸局作为我县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酒类流通日常管理工作职能;县工商局要加强配合,要求新办理酒类经营者到县经贸局备案,对经营范围变更、地址改变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化,包括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县经贸局与县工商局要定期核实注销或吊销等变更情况;县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处理酒类流通执法中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从严查处酒类流通经营中触犯刑律的行为;县卫生局要积极配合处理酒类流通执法中发生的卫生案件,县质监局、药监局对酒类流通执法中提交的送检样品,要积极配合鉴定,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我县酒类流通秩序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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