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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商品也要纳税
2006-10-30 20:36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并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同时,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办法》还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此外,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办法》还强调,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相关法规链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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