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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06-09-28 19:43  文章来源:安康市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单位、各县区整规办:
  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全国整规办、中宣部等十三部局《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新风尚,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与遵纪守法教育,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按照全国“诚信兴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陕整规字[2006]16号)和(陕整规字[2006]17号)通知要求。我市从200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同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我市商务、物价、卫生、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企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成果和有益经验;在“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单位”等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依法经营、诚信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典型;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成果。
  三、活动组织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段承办。
  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由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统一活动标识和活动主题。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提出各自承办阶段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实际,各有侧重。
  在开展诚信兴商主题活动工作中,各部门要结合已开展的各项创建工作和自身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开展工作的侧重点和宣传方案,做到重点突出,各具特色。
  (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消费者。
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起。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部门实际,作好部署。要抓住重点领域和问题,集中突破,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这项活动的成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选择多种形式的载体,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诚信兴商主题活动中来。
  (四)创建活动和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组织各项诚信兴商创建活动作为“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各项创建活动。要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在九月份集中宣传,掀起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的高潮。
  四、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为突出重点,形成有统有分、相互呼应的宣传声势,围绕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总体安排,将9月份划分为以下时间段,各单位重点组织承办。
  9月1日~9月6日,由市工商局承办,配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等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合同法》、《公司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开展“广告公信度调查”,曝光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揭露重点领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宣传“格式合同点评回头看”活动中的优秀企业典型。
  9月7日~9月13日,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承办,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为活动主题,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送税法进企业”活动,普及税法知识、宣扬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发布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开展打击偷税骗税专项行动的成果。
  9月14日~9月20日,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外管局联合承办,结合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外经贸领域诚信宣传活动;
  9月20日,结合第四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将诚信兴商纳入宣传内容;
  9月21日~9月25日,由市质监局承办,结合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周”和“千家商场(超市)优质食品大联展”等活动的成果;继续深入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产品质量放心承诺”等活动,促进企业从源头抓质量,推动全社会质量诚信建设;
  9月26日~9月30日,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消协共同承办,结合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通过“百城万店信用行”、“百城万店价格诚信”、“价格信得过”、“诚信单位”等创建活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各级商务、价格、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外汇等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要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加强企业和行业诚信自律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市打击商贸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小组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牵好头,按工作时段完成好各项任务。同时要组织指导各类商协会和消协组织积极参与这项行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对先进单位、商协会和消协组织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本次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报市整规办,由市整规办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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