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泉县将全面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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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8 10:49 文章来源:石泉县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我县将从2007年元月底前,开始全面实施酒类随附单制度,《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我县实行随附单制度,给予一定的过度期(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在过度期内,酒类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要全面进行清仓查库,批发企业主动为零售企业补办随附单,零售企业应向批发企业及送货单位索要随附单。
从2007年2月1日起,外地酒类商品没有随附单的禁止进入石泉市场,县内生产企业没有随附单也不准在本地出售,零售企业(副食店、商场、超市、酒店、歌厅等出售酒类的场所)没有随附单的要查扣酒类商品,批发企业也不准向没有备案登记的零售企业出售酒类产品,一经查实,后果自负。县内的批发企业到县经贸局领取随附单;领取随附单的企业需带供货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进口酒还要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时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市商务局监制的“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